【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张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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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 —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 张生著序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1912年一1928年,亦称作“北 洋政府时期)。虽然政局动荡,民主政治由激昂归于消隐,但 是这一时期民事法律的发展是令人瞩目的。我们可以从大量的 司法档案材料中发现,清末以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二元对 立,为民国北京政府的时期法律家们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所打 破:其一,当时的大理院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以渐进的方 式推进固有法与继受法的融合。中国自清末改法修律以来、解 释例,以渐进的方式推进固有法与继受法的融合。中国自清末 改法修律以来,由于内外患的压迫,法律界一直存在着一种借 助于超前立法迅速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的急迫心理。序3 断发展的需要。这一法律体系正是现代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回应型”.张生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民 法近代化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便以《民国初期民法的 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作为毕业论文的 题目。2000年他顺利地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并获得了博士 学位。他又用1年多的时间对论文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现 在这部作品.迄今为止,专题研究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问题的专著蓼寥 无几,因此该论题本身在法律史学界颇具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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