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审判实践应用】吴合振人民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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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合振/著 担保物权 审判实践应用 Application of Guaranteed Real Right in Judicial‘Practice吴合振,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 庭副庭长,现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 长,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1970年大学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1980年初,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时,调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工 作。先后在中央政法干校、中国政法大学 学习相关法律,1988年至1989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修完法学研 究生的全部课程.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潜心钻研法律,多有论著,先后与他 人合著有《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向题》、《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经济审判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释疑》、《企业破产 法诠释》等著作十多部。2担保物权审判实践应用 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将担保方式规定为四 种:一是保证.二是抵押.二是留置.四是定金,没有区分抵押 和质押。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问题先后作过多个司法解 释,其中,以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较为系统,但 这些司法解释多集中在保证方面。由于在担保物权设定后,标的 物是否转移占有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将担保方式规定为 五种:一是保证.二是抵押.三是质押.四是留置.五是定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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