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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 王保树著
序 本书即将付梓之际,照例在书的正文之前写几句话.书名之所以确定为《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是因为书中 收录的这些论文大多是在商法、经济法的改革背景下写出的。虽然 在”商法”之后缀以“改革”,“经济法”之前冠以“变动”,其实质没有什 么不同,都是指两者的“改革”,只不过为了避同语反复之嫌而采用不 同的表述而已,读者不必为此费心思。法律改革的年代并不是总存 在于社会之中的,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我们能有机会处在这一时代,应该说是非常幸运。既然是在它们改革的状态下进行研究,就难免 使问题的分析不那么深透,尤其缺乏理论的深刻性。之所以将它们 汇集在一起,只是为了使年轻读者使用方便。
序 在一些错误上。最明显的是我对“利改税”的看法,我曾赞同“利改 税”固定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看法。显然,这是将一 项权益之计视为规律性的东西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初衷之一是解决 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而“利改税”实际是将国家作为社会公共 管理者向所有企业征收税的职能与仅在国有企业中才享有的所有者 受益权(指取得分配利益)混淆了。如继续推行“利改税”,将这两者 扭在一起,只能加剧“政企不分”,岂不是与改革的要求矛盾吗?还 无疑,法学的二级学科的生存与发展不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商法、经济法的发展得益于法学其他 二级学科的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