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蔡小雪中国法制.pdf

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 专家型法官审判原理丛书 XINGZHENGFUYIYU XINGZHENG SUSONG DE XIANJIE 蔡小雪著
凡例 本书中均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为《贯 彻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若干解释》。
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 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 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 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 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 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