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慧星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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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课题组负责人 梁慧星 PRESS序言 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 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十九世纪末。1898 年1月29日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指出西方列强搜取我领事裁判 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法律局”,“采罗马及 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1902 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 典,至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 式颁行。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 《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颁行。序言 草案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基础上,密切结合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 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之潮流,并注意与国际 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在价值取向上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 会公共利益.兼顾个人物质生活条件之确保与人格尊严之尊重.充分 贯彻意思自治原理,强调民事权利的切实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 并依合法程序不得限制.兼顾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兼顾交易安全与 交易便捷.切实贯彻两性实质平等与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劳动者、消 费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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