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防治论】谭世贵法律.pdf

200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研究》成果之二 司法腐败防治论 刘云亮 LAW PRESS
前言 我国的司法腐败具有明显的后发性。改革 开放后的前十五六年间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十 分严重,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但进入20世纪 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腐败便不断滋生 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搞司法腐败的人不 仅有法官,也有检察官(包括反贪污贿赂局的少 数检察官)。在法院系统,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 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初级法官和中级法官,也有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甚至还有高级法院 的院长、副院长.不仅有单个的司法腐败分子,在有的地方还有一群或一窝的司法腐败分子。
前言3 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 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 权。”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 败亦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 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腐败问题 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 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2000年初,我们便开始对司法腐败这一冷门课题进行研 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