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翟中东中国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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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刑法中的人格 问题研究 翟中东著前言 2002年2月23日某大学一学生使用硫酸在动物园烧伤5头 熊。关于本案如何处理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的认为,既 然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是大学生而不追究其 刑事责任,理应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认 为,行为人毕竟是著名大学的学子,其行为与流氓寻鲜滋事以残 害生灵为乐不同。前者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后者突出法律适 用的个别性。这里讨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在刑事司法中几乎所 有案件在不同程度存在上述争论。前言3 运动中认识人,把握人.再次,人格具有可测性,通过人格评估 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把握人。人格理论是人类人文科学在人学 研究中的重要成果,如果以弗洛伊德的1897年出版的《释梦》 为人格理论研究的起点,人格理论已具有百年的发展史,其对我 刑法追求规范价值,但是,它更追求公正价值,追求效益价 值,因此,刑法不能不考虑具体的人、现实中的人,也因此,刑 法应当积极吸收人学研究的重要结晶一人格理论,使人格理论 服务于刑法研究。“法学与其他学科存有一系列双边论题或多边 论题,它需要哲学、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进行沟通、对话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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