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实务】周辉斌中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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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 与备用信用证 法律实务 法 川辉斌著 CITIC PUBLISHING HOUSE前言 一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将担保划分为物的担保 和信用担保两大类型,前者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 产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后者又称之为人的担保,是 指第三人以其信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物的担保 一般要以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凭证的转移为条件,加之各国物 权立法差别太大、冲突太多的缘故,所以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物的担保远没有信用担保应用广泛。尤其是现代国际商事交 往中,由于银行及担保公司等专门的担保机构将开展国际信 用担保作为一项专门业务,从而使传统的商业信用转变为银 行信用,这大大促进了国际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从而也推 动了国际信用担保制度的发展。前高 商会590号出版物)等五项国际法律文件,同时,联合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也于1996年正式通过了《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 用信用证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 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sofCredit,1996年50/48号决 议)试图制定独立保函领域的国际统一法。由此可见,20世 纪90年代成为国际信用担保的法领域相当活跃的年代,统一 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同时这些工作仍然没有解决 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相互并存的二元格局而将二者统一起 来,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从属保函与独立保函反映了立法 者截然不同的立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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