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适用论】胡启忠中国检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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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适用论 胡启忠著序 序 金融犯罪是对市场经济最具破坏力的一类犯罪,因而为中外刑 事立法所重视。相较原刑法,我国新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有很 大变化和发展,金融刑法的概念应运而生。然而,金融刑法适用中 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因而近几年金融刑法适用问题成为刑法领域 最为热门的研究课题之一.启忠同志是我上世纪80年代早期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素来善 于思考和研究问题。近几年来,他热心于金融犯罪问题研究,先后 发表了有关论文几十篇,主持并主撰了《金融犯罪论》(专著,已 出版)。最近,他又写成了个人专著《金融刑法适用论》,请我审阅 书稿。我乐意为之.该书以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为基本切入点,论述了金融刑法及其 适用的意义。前言 前言 确,但就司法的字面本意而言,先有立法后有司法应是不存争议 的。中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无非是说法律要靠人去 施行。人之施法谓司法,又谓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司法者以法律的理性将理性的法律适用干具体案件 的活动,因而是一门并不简单的学问。具有近六十年法律实务生涯 并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长达二十年之久的丹宁道出的切身体会说明 了这一点,他认为,“法律织物”总是存在着“皱褶”,法律适用中 需将这些“皱褶”“熨平”,即使法律是“用神明的预见和理想的清 晰语言草拟的”,也只是减少了法官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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