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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立法听证研究 法学论丛 法 理 汪全胜著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代序)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 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 境资源委员会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 案)》的审议举行听证,就是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之后便作为一 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全国人大于2000年3月15日 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 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 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代序)于中国的社会主体特别是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通常既没有机会也 没有兴趣。现在有了立法听证制度,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有 了这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决策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机会,这 无疑是对旧传统实在的、深切的改造。中国的社会公众,包括普通公 众,对参与立法以至更大范围的国政,自当会逐渐生发兴趣和热情.社会主体可以看到的那种实在的而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民主,可以 从这里发展开去。推而广之,中国民主从一个文一个这样的场合生发 开去,经过若十年,民主岂不是可以真正从社会的基础层面逐渐蔚为 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