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评论第2卷】赵秉志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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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 刑法(第2卷)评论 赵秉志/热点研讨 刑法中的“单位”研究 王作富/1 录 关于“廉政账户”的刑法学思考 刘宪权/25 学术争鸣 刑罚正义的价值蕴含探析 孙力王兆峰/41 中俄资格刑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高铭暄王俊平/52 专题论坛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展开 黎宏/65 论刑罚裁量的基本路径 翟中东/83 立法研究 刑事立法技术与法治国原则之实践一兼论我国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实施中的观念误差刘艳红齐文远/101 当议我国刑法中时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潘莉/128 司法实务 刑事司法应关注刑罚个别化原则 王新平/136 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 王明康瑛/145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条件一一以司法解释和 立法解释为视角 赵秉志许热点研讨 刑法中的“单位”研究 王作富* 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开创了我国刑 法上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先例。1997年修订刑法根据单位犯罪发 展的现实状况,以及惩治单位犯罪的需要,不仅在总则第30条对单位 实施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而且在分则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由于 篇幅所限,本文不拟对单位能否或应否作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应否 改为“法人犯罪”,①以及单位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做全面细致的研 究,只着重对现行刑法上的单位的内涵及其界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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