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特别规定新解】荀恒栋解放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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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特别规定新解 苟恒栋著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 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 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 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三是复转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即1993年11月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第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 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 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 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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