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國法製編中國法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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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目 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 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法释[2000]4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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