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法製編中國法製.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 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 第27号)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 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 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