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中國法製編中國法製.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目間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 规定(2002年7月30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2000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 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1983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 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 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 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