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訴訟方式的正當性】梁玉霞著中國法製.pdf

Action 梁玉霞著 正当性 LegitimacyiolheForm of 论刑事诉讼方式的
作者小传 梁玉,女,1961年4月出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盟 盟员,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983年毕业于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中南政法 学院任教。1991年被聘为讲师,1994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在职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被 聘为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1998年被确定为湖北省跨世纪学科 带头人。1999年考人西南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学博士学位。2001 年调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兼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军事法。
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方式,在法院是听证和认证,在控辩双 方是控诉和抗辩。法院过多地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显然与其诉讼角 色是不符的。由于控诉所具有的攻击性特点和举证责任的存在,侦查权成为控方必不可少的力量支撑,这也是建立诉侦督导关系 的根据所在。但是任何时候,控诉强制都是非正当的,强制侦查 必须受制于法院的司法监控。单从体制上讲,游离于司法之外的 行政侦查的结果是不具有诉讼效用的。当侦查不受审判权监控并 且侦查所获可以直接用作审判证据时,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被 告人的抗辩权就都遭到了根本的破坏。西方两大法系不同模式的 审判中心主义设计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