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釋評】張樹義主編中國法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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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克张树义李红枫 李昭李洪雷李琦 武楠赵宏蔡乐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评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探求正当裁判的事实基础(代序)司法公正是一个永远只能逼近,但却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 想。如同能够证伪的理论才是真理一样,司法公正也只能是相对 的。舍弃对终极真理的追求,我们应该、也只能求助于“正当裁 判”。只要经过了正当程序,人们就相信它是公正的。毫无疑问,司法裁判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裁判的过程就是确认事实并适 用相应法律于事实的过程。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正当裁判的基础 是什么呢?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上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赛、强弱,而证据多赛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 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证据就成为司法裁判的核心和基 础。从行政法治先进国家的情况来看,既有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典 范,也有实行职权主义的榜样。英美法系由于不强调公私法的划 分,司法审查程序基本上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因此与民事 诉讼一样适用辩论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等均采 用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行政诉讼由于事关公共利益,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事实关系,不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日本在 二战前采取职权主义,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改采当事人主义,但 目前日本行政法学界有很多学者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批判,“主义可拿来,问题须土产,理论当自立”(秦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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