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齊湘泉主編人民.pdf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序言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演进与勃兴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获得了史 无前例的发展,特别是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作为一编列人其中,将使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制 度化、规范化。回顾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演进,有助于我们了 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产生、发展的过程,总结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立法经验,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国际化及与各国法律的兼容,促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下面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演进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进行探 一、第一个
年(1678年)三次下达迁海令,使数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对外关系法律适用 上,亦采取严格的属地主义,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在这一历史时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论方面,法律适用的属地主 义与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交锋激烈。唐朝的长孙无总等人奉命对《永徽律》进 行注释,编撰《唐律蔬议》。在《唐律蔬议》中对《永徽律》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的规定作了如下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 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 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