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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进中的香港法 徐静琳著 上海
李昌道 7 序 从中西法文化融合的视角考察香港法,以比较方法研析香 港法制百年演进史,从法律文化层面梳理香港法原理和法治经 验,此乃本书作者在香港法研究视角和研究理念上的创新思“借来的法制”得以延续 由于历史政治因素,香港法制与英国法制颇多相近。然 而,1841年英国初占领香港岛时曾宣称:“在未获女皇下进 一步指示之前,香港岛上原居民及所有居港华人,均受中国法 律及习惯约束。”1844年,香港制定最初的《最高法院条例》,其 第5条规定:“1843年4月5日香港成立本地之立法机构后,现 行之英国法律将在香港实施,但不适合本地情况或本地居民及 由上述立法机构另行立法取代者外。
序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①香港基本法.②列 于基本法附件三或附加的全国性法律.③基本法第八条规定 的香港原有法律.④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此,香 港法制被吸纳人中国法制,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宜进行法律 首先,香港法制与基本法的衔接。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区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具有至上性,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必须以 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所有在港实行的法律无论是原来保 留的还是今后所立的制定法,无论是判例法还是习惯法,都不 得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一切与香港基本法抵触的香港法律和 政策,都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