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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制度 王影丽著
序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是指适应市场需要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权限,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现代企业的最本质特点在 于,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认为,现代企业的概念在很大程 度上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需要而提出的,因为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公司以外的其他几种企业形态不能用来改造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只有公司这种企业形态最适合于改造国 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公司所具有的独立资格、独立财产和有限责 任,以及公司制采用的合理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机制,使其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了较为旺盛的生命力,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 当前用来改造国有企业
前言 本书旨在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由普通法判例及条例所组 成)的角度探讨公司董事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并就讨论相关的英 国条例加以补充。在本书中,除了在最后一章会涉及美国特拉华 区域内的成文法律均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另外,公司其他公职 人员,例如经理及主任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亦不在本书的讨论 范围内.本书的讨论范围会被收缩为以下各点:第一,本书将集中讨论公司董事在其“个人身份”范围内的 行为及遗漏。王保树教授曾正确地指出,董事的行为及遗漏,有 着笔者所称的“双重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