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李显示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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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律例》 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 兼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 开放性体系 李显冬著 北京序 序 中国古代代表性的国家基本法典一一从战国时期李性作《法 经》到清代颁行《大清律例》,其编纂体例都是以刑为主,同时也融 合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等法律规范于其中。直到20世纪初沈家 本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起草或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诉讼法 和法院编制法等部门法,才最终打破了延续两千余年的传统的法 典编纂体例。中国这种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既是统治者立 法经验的体现,也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水平的主观能动性。由于 中国古代专制制度重公权、轻私权,使得刑事法律相对发达,刑事 调整手段逐渐泛化,以致挤压了民事法律的生存空间,加深了民刑 不分的现象,进而产生了一种误解,即“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序 1985年1月我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 中的几个问题》中再次指出:“在中国法制史领域中,对于中国古 代民法的研究是非常薄弱的。既没有从事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 理,专门性的论著也极为少见,可以说处于函待耕耘的状态。为了 全面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提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制的历史借鉴,开展对于中国古代民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最近二十年来,在我撰写的学术论文中,曾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中 国固有民法的问题进行过反复的论证.我曾指出:“在封建社会,历朝代表性的法典都采取以刑为 主、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即在一部刑法典中包含某些有关民事法 律纠纷的裁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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