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执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制编中国法制.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 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行为.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 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 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 为.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 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 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