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国法制编中国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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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 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 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 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 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该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 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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