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制编中国法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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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 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人的非金(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 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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