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合治与混合法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发展】庄伟燕广东高等教育.pdf

人法合治与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传承与发展 庄伟燕著 广州
中 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代序)武树臣 《论语尧曰》载:“尧日:‘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舜亦以命禹。”冯友兰先生 大家之言.先秦儒家代表人物都十分重视“中”这一观念。可以说,“中”经过儒家的加工改造之后,已经成为一种最重要的道德 标准,一种社会观或处世观,即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方 法.孔子把“中”称为“中庸”,视其为最高的道德。《论语 雍也》载:“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是说,中庸这种道德是最高境界了,人民已经长久地缺乏它了。
有法律文条规定的,就按其规定科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 形,就援引以往类似的判例,或干脆创制新的判例来加以解决。中 这种方法,就是“中和”.与 中 儒家关于“中庸”的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 国 活动施以极大影响:法 律 首先,“中庸”思想在政体上的表现是主张确立开明的君 安 主政体。即反对君主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主张大臣们在君主 统 面前有更多的发言权。同时,将政权的大门对平民开放,不断 吸收来自民间和社会底层的“新鲜血液”,以维持决决大国的 正常秩序.其次,“中庸”思想在统治方略上的表现是“仁德之政”,“克已容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