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六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 王泽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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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六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王泽鉴著,一北京:2003 X I.王Ⅱ.王Ⅲ.①民法一法的理论一文集②民法—审判—案例—研究—世界V.D913-53 核字第077373号 书名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六卷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出版人 、李传敢 经 销 全国各地 承 印 清华大学印刷厂 开 本 787×9601/16 印 张24.2序言 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 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 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 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 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 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 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民法全集的内容和体裁虽有不同,其所共同的是,致力于 结合理论与实务,采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以实例突显问题 争点,运用比较法探究各种规范模式,作为解释适用的参考。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一、问题之提出 一、三则判例 第一一.条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 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本条之解释适用,共著有三则判例,即:被上诉人申、乙两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以保证为 业务,被上诉人内、丁分别以法定代理人之资格,用各该 公司名义保证主债务人向上诉人借款,显非执行职务,亦 非业务之执行,不论该被上诉人丙、丁等应否负损害赔偿 之责,殊难据第二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条,令各该 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对此部分之上诉显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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