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五卷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 - 王泽鉴.pdf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 律系教授。
2序言 思维及论证的能力.“民法总则”、“债法总论”与“民法物权”诸书则在论述民 法的内容,说明其解释适用的争议,并探究其发展趋势。其中 债编总论具专门著作的性质,尤其是“不当得利”,以类型化理 论重新检视、综合评释数以百计的案例,兼具教科书及案例法 的功能,乃写作方法上为新的尝试。“侵权行为法”关于特殊侵 权行为部分,尚待补充。“损害赔偿”为民法的核心问题,正在 积极整理稿件中,最大的愿望是撰写一部关于台湾民法与社会 变迁的著作,希能早日完成。
“宪法”第十五条关于人民财物产权应予保障之规 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 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一“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四.号解释一 所有权是一种根本性的基本权,与个人自由的保障 具有内在关联性。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 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空间,并 因此使其得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将所有权作为法之 建制,有助于确保此项基本权。个人的基本权系以“所 有权”此一法律制度作为前提.若立法者以名实不符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时,则个人基本权将无法获得 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