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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的法律 广东非凡精诚律师事务所
时代呼唤活的法律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独特现象,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 在学者看来,法律的概念、特征、本质等最为一般的问题,常常是众口多辞、莫衷一是的。这种百家争鸣的氛围无疑有益于法学研究的 深化。当我们审思法律之际,不应忘记,我们是在具有数千年历史 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根基之上,是在近现代先是承继欧洲大陆法系,后是借鉴英美判例法系的过程之中,是在既有的经久不衰的和现 有的日益强化的文化影响之下,进行表面独立,实际难以独立的思 考。这种强大的文化影响,在不知不觉之中既给我们以启迪,又限 制了我们的思考。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关系着法律的 发展方向和完善程度。
审判机关可以依一定程序废止这些判例,并创制新的判例。在这个 过程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判例法崇尚“司法至上”的口号.法官是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核心人物。而法官的审判活动则将立法 过程和司法过程悄然合而为一。判例法的缺点是卷快浩素难以把 握,使寻常百姓望而却步.按学者们通常的分类方法,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属于成文法 法律,英美等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法律。而中国的传统法律,依 笔者的看法,既有类似判例法的时期,如西周春秋时代,又有类似 成文法的时期,如战国秦朝,还有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混合法时 代,如西汉至清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