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要论】张恒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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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学系 法理要论 法学论丛 张恒山著前言 在以论证“义务重心”反驳“权利本位”为主题的《义务先定论》 这一著作的写作中,笔者幸运地发现了“三人社会”这个论证一一般行 为规则产生的背景条件的社会模式,基本廓清广人的自利心、利他心(道德心或良心)、理性这三种缺一不可、相互协作的用以进行行为评 价和驱动的思维机制,相对确定了义务、权利这两个法学中的关键性 概念的含义,这使笔者进一步产生写作部系统地论述法理学向题 的著作的愿望。现在的这本《法理要论》就是实现这一愿望的尝试.读者们可以看出.前言 活中立法的是国家或国家某个特定的机关,其所立的法也不能违背 社会成员们根据自已的基本良知、理性所认识的道理,不能违背社会 成员们在自己的相互交往中自发地形成的行为基本规则。这样,为 了保证国家立法能够符合或基本符合社会成员们所认识的道理,就 要探索社会成员们所认识的道理,为了能够揭示这种道理,就要假设 社会成员们自己立法时的状况,就要在这种假设的社会成员们自己 立法的模式下分析人们会根据什么理、形成什么样的基本规则。如 此揭示的理和基本规则就是国家立法所要依循的基本原理或原则.只有当国家立法来自于社会成员们时,才能真正作用于社会成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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