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张民安.pdf

列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法系 商 法学论丛 民 张民安著
序 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公司被认为是解决企业从事生产活动 中所面临的资本问题的手段,而企业则被认为是组织生产的方法,因 此,公司不同于企业,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企业作为一种组织生产的 方法是由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组成的,诸如企业所有权人、企业管理 者、企业劳动者、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同企业从事交易的债权 人等,所有这些人均同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都是企业的利害关 系人,企业法应当平衡这些人的利益,不充许企业内部出现某些利益 主体严重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现象的发生,而公司则不同于企业,它不 是组织生产的方法,而是筹措经营资本的手段,因此,公司法的首要 任务是建立法律上的各种机制,以便刺激投资人投
序 降低了公司在传统公司法中的地位.提升了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地 位,为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国传统法律并不重视公司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 公司的设立、营运和解散等向题作出规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 前、公司法在我国民商法中处于空白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 国民商法得到重大发展,国家制定了《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的设立、营运和解散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是1993年12月29日所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公司法》的制定,其重要的目的是为 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