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关保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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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著 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公法研究》总序 自古迄今,人类生活即分公域、私域两途。古典中 国以皇权国家为公域,以家族社会为私域.近代西方以 政治国家为公域,以市民社会为私域。公、私域之划界,造成人类行为规范一一法律之分类、众所周知,公、私 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倡此说之乌尔比安 民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 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 界之标准多变,然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 流传。特别近世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分野日 显,故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法律和法制建设中之作用亦 愈重。如既往地受制于公法。特别如“阳光下的政府法”、“行 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令国家权力只能在公 法之下既彰公益,亦保私利,如上情形,大致为近代以 来,西洋公、私法发展之逻辑.与西洋相比,吾国法制发展,乃自“公法”主导而进 至私法发展。故法学界一切革故鼎新之举,皆自检讨固 有“公法”之缺陷始,于是,标举革新旗帜之私法学人,每每借市场经济之大霖,惟恐批公法之不足、不深、不 透。于是,公法之类,似乎游离于(甚至解构着)市场经 济体制。如此,则婴儿与洗澡水皆被此等学人泼出门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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