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法制史】傅光明等经济科学.pdf

中国财政法制史 傅光明等著
导论 国家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实现自己的职 能,必须占有和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物质 资料的生产,它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只能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从 物质资料生产的人们手中取得,然后根据多方面的需要进行再分配.这就是财政。如果没有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 的法律作依据和保障,财政活动就无法有序地进行。国家机关为了实 现财政活动而制定的财政法律制度就是财政法制。考察中国奴隶社 会、封建社会历朝财政法制的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规律,可以更 好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法制服务。
导。论 3.二 在中国财政法制史的漫长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王朝都有其发展的 特殊规律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奴隶制财政法制是奴隶主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压迫和剥削奴隶 及其他劳动者,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 和意志的表现。但在不同的奴隶制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各有其 自己的特点,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同,因而具有不同于 其他类型法的共同特点:确认并以极其残酷的财政法维护奴隶主 的私有制。确认分权的财政体制,维护分封制度下国主和各诸侯 国、卿大夫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