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和国论法律】西塞罗王焕生译.pdf

DE RE PUBLICA DE LEGIBUS 论共和国论法律 [古罗马 西塞罗著王焕生译
前言 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罗马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 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 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 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这一论述 引自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D,1,1,2.在《民法大全选 罗马的这一与人民、与宗教事务和宗教机构、与国家管理 机构、与元老院、与平民组织和保民官职务、与自治市、与上 述诸方面之间对权力的特殊分配、与皇帝及其对各种权力的集 中有关的重要经验,在以后的政治思想史(从马基雅维利到卢 梭,从康德到黑格尔,从马克思到列宁,等等)以及政治制度 上留下了印迹:想一想人民作为可
前言 大的成功。由于他的声望,西西里人把控告盖尤斯维勒斯的 复杂案件委托给他,此人在管理西西里期间大肆滥用职权。七 篇对维勒斯的控告辞成为演说的杰作和控告有人为了私利而滥 用公务管理权力造成管理不善和腐败的诉状的典范.非凡的辩论才能为他打开了政治生涯的大门。他担任过各 种政治职务:公元前75年任财政官,公元前69年任市政官,公元前66年任裁判官,公元前63年任执政官,公元前51年任行 省执政官阶总督。在他的政治生涯中,他的最初几个阶段约以 与庞培的合作结束。他在元老阶层(ottimati,“显贵)中的保守派的支持下,达到执政官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