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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论纲 惠生武著
第一章警察法的基本概念 一、警察的概念探讨(一)警察的涵义 在我国的占籍文献中,“警”、“察”二字早有记载,其含 义与当今用法相近。古代“警”字,从敬从言,上敬下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警”有戒救、防卫戒备之意(《周礼》中有“正罗则以法 警戒群吏”:《左传宣公十二年》中有“且虽诸侯相见,军卫 不彻,警也”。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 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察”有辨别、核察 之意。《孟子》中有“明足以察秋毫之末”.古籍中常见的“巡察”、“案察奸究”等,都是指注意观察和辩别的意思。
第一章警察法的基本概念 警察职权及其作用。“警察”体现着一种国家权力,即警察职 权.警察的作用在于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并以指导、服务、强制、惩戒等为手段的国家 作用。三是指警察行为。警察是基于国家赋予的刑事、行政 职权,以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危害社会为目的,依法实施的 警察刑事、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警察的含义必然与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与特殊的职能和手段相联系。因而,所谓警察,是指国家设 置的警察机构及其警务人员,在国家统治和警务活动中,为 履行其刑事、行政职能,运用强制性等特殊手段,维护国家 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