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精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精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研究】张穹中国检察.pdf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精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研究 副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和特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路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 供、报复陷害、非法捷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私舞不征、少征税款案、私舞发售 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询私舞弊 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私舞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 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 务员、学生私舞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