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研究】陈伯礼法律.pdf

本书由沈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SHOLQLIN LIFA YAVIIU 授权立法 研究 陈伯礼著
前言 授权立法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西方国 家,自从英国在19世纪90年代出现授权立法现象后,它就伴随着 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授权立法的出 现,主要是由于根据分权原则,西方国家的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 律,然而为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又需要行政机关执行某些立法职 能,在此情况下,立法机关不得不放弃独揽立法权的作法,而将某 些需要立法调整的事项授予行政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范。授权立 法出现后,人们对它褒贬不一。有人认为,立法机关的授权行为不 但破坏了分权原则,而且是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有人认为,授权 立法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严格的三权分立是不现实的。
第一章授权立法概说 第一节授权立法的概念 明确授权立法的概念是研究授权立法的前提。在西方国家,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引起太多的疑问,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授权立法 的含义仍存争论,这些不同的观点对人们理解授权立法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比较立法制度》一书列举了七种有关授权立法含义的 主要观点,其中包括的六种观点为:①第一种观点认为,授权立法又称为次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议会授权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这种观点认为,授权立 法的授权者是立法机关,受权者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内 容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权均在授权之列。这 种观点的特点是,把被授权机关限定在行政机关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