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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研究/林亚刚著.一武汉:2000(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 I.犯.Ⅱ.林Ⅱ.过失(法律)一研究一中国V.D924 核字第18315号 2武昌珞珈山)(wdp4@whu.edu印刷:湖北省荆州市今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犯罪过失研究 料,是《尚书舜典》的“售①。灾肆赦,终贼刑”之说,注 云:“告,过.灾,害.肆,缓.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 之:估奸自终,当刑杀之。”②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其《历代刑法 考》中考证说:“疏:“《春秋》言肆告者皆为缓纵过失之人。是 肆为缓也,告为过也。过而有害,虽具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 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有之。③第三种观点认为,臣僚因公犯罪,误失、遗忘的渊源。并认为,首次提出过失概念 的,是西晋张斐《律注表》提出的“不意误犯谓之过失”。理由 主要是,“三宥”这一刑制是否对定诸侯狱讼的邦典、断卿大夫 狱讼的邦法和庶民狱讼的邦成均适用,因史料不足,殊难考证。
犯罪过失研究 无过失犯罪思想所持的怀疑态度,是基于原始社会不存在所谓的 犯罪与刑罚,但也并没有否定在当时已可能产生区别“故”、“过”而予以惩罚(非指刑罚)的思想.二、我国古代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变迁及评价 如前所述,在我国古代文献记载中,关于“过失”的刑法思 想和刑事政策起源很早。在西周时期,奴隶主对于适用刑罚要考 虑“故”和“失”的思想,在文献中已有记载,西周政治家周公 旦就主张:“人有小罪,非告,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罪蕨 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售灾,适尔,既道极厥 辜,时乃不可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