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审判实务研究】何志人民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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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审判实务研究 何志著序言1 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 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产生,担保是随着债的关系和合同的产生而 出现的,债的担保制度是商品交易关系的产物,是现代民事、经 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担保法》则是规范 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担保法》跨越物权法、债权法两个 领域,几乎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担保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物权和债权制度的进步,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担保纠 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序言3 定个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作担保抵押,法律并未区分城市与农村,但 有人却认为,农村房屋不得抵押,其根据就是“房随地走”,宅基 地为集体所有不得抵押,因此房屋也就不能抵押。就是这样一些 具体问题,意见尚且分歧至此、更不用说担保物权是真正的物权 还是对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清偿权?或间接支配权,与债权属同样 性质?有了担保法,物权法是否还应当把担保物权纳人其中等这 些重大问题,更是众说纷坛。综上,我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即 在中国对担保制度的研究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从实践看,如何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再深人一步仍是有志的同仁们一项紧追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何志同志,以《合同法》、《担 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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