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总论】周玉华中国检察.pdf

保险赔偿与司法鉴定丛书 丛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和法人运用保险方式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越来越高,保险赔偿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也 越来越重要。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我们约请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的专家、学者编写了《保险赔偿与司法鉴定丛书》。这套丛书由《保险合同 法总论》、《保险法医学》、《保险与精神医学》、《保险事故现场勘 查》、《(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理解与适用》、《(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等书组成。
保险合同法总论 共同团体的经营人,可选择素质良好的成员,以减少理赔,增加获 利率,然后将其获利以降低保费的方式回馈给成员。另一方面,投 保人也可选择参加声誉良好的共同团体的方式,享受低廉的保费,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合理的赔偿。保险的共同团体性除反映 在保险业实务上的操作外,也具有法理上的重要意义,即:共同团 体的成员和共同团体本身发生权利义务纷争时,彼此应基于整个 共同团体的利益的观点,不可纯依民法上双方合同的概念将对方 置于敌对的地位.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必须经常以共同团体 内其他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对某一特定成员权利义务的判定,也 适用于其他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