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刘得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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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诸问题 一刘得宽著 与新展望刘得宽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 日本国立东北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日本文部省奖学金)美国维琴尼亚大学访问教授(VisitingProfessor,ACLSFellow(1971-72)德国杜宾根大学研究(Humboldt-Stipendiat(1976-77):日本国立东北大学访问教授(日本交流协会邀聘,1980):德国柏林鸿博大学(HumboldtUniversity)交换教授:(1997,2000) 曾任:政大、台大、文化、辅大、东吴、东海、警官学校教授,现任:日本东海人学法学部专任教授 主授: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比较民法、民于中国大陆再版序 法谚云:“有社会之处必有法”(ubisocietasibiius),斯主要系指私法(民法)而言德语称“法”为“Recht”(此乃英文之Right),法语称之为“droit”,拉丁 语则称之为“ius”、係“正”的意思,亦有“权利”之 意思,故“法”与“正”(即公正、公平、正确、正义)或“权利”皆具共同性 美国已故名法学家庞德(RoscoePound1890-1964)此好的法学家忘常具备“平衡意识”(thesenceofbal- ance),且不能与社会脱节,充寒智能,培养独自思考 力,尤其是法的“精密逻辑”思考力(legelmind)余 从事法学工作已30年余,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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