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定位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新调整】吴亚荣中国税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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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 重新定位 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主体 权利义务的新调整 吴亚荣著引言 原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通过的,在实施的近9年过程中,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 理,调整征纳关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促进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 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 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 题,原税收征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第 一,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比如:不少纳 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情况,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目录 第一章税收征纳双方主体第一节纳税人一、纳税人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二、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种三、纳税人必须是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主体第二节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负有法定扣缴税款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二、扣缴义务人是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的主体.第三节税收征管机关.一、税务机关种类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硬件保障五、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独立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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