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实务释疑】符六文人民法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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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实务释疑/符六文等编著.一北京:人,2001.I.审.Ⅱ.符.Ⅲ.审判-司法监督-中国-问答 IN.D926-44 核字第76467号 审判监督程序实务释疑 符六文何鉴伟潘华山编著(北京东交民巷27号100745)/D096.二、总 论 篇 1.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为我国三大诉讼程序所共 有,是各类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 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 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 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 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 的特别程序。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指体现审判监督程序有别于其他诉讼 程序的特有的功能和属性。具体表现为:审后监督性。它只发生在案件审结以后,且人民法院所 作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当事人等的 申请再审、申诉,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及本院院长、上级法 院的审判监督而提起.再审纠错性。发现原生效裁判或调解确有错误,只有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才能予以纠正,这是对生效裁判或调解的法定纠 错程序,这也是审判监督程序特有的法定纠错功能.程序回复性。原生效的裁判是哪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 就按哪一审程序审理.只有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才一律按二审程 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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