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为投资者的权利而斗争】郭锋经济科学.pdf

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 为投资者的权利而斗争 郭锋/著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fight for the investorsrights
前言 前言 权益,大致亦可称为“权利”。权利,乃权利主体享有之法益.罗马法学家指出:“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立”(hominumcausadmne iusconstitutumest)。可见,一切权利均因人之存在而存在。根据 私法理论,每个民事主体,不论其出生、种族、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均享有权利能力。人类法律的发展史,本质上就是承认 权利、创制权利、扩展权利、救济权利之历史.享有的法益。经济学家认为,从个人和企业的相互作用可以划分为 产品市场(Productmarket)、劳动市场(Labormarket)、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
前言 有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可以对投资者的诉权进行限制或剥夺。不论其 理由如何冠冕堂皇,实际上暴露了其权利意识的薄弱或错误。当审 判机关将无数投资者的合法诉求拒之于门外之时,我们更感受到了 200年前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之英明伟大,该 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①社会的进步有赖于对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尊重。任何机构和 个人均没有权力剥夺、侵犯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自然权利。权利 一旦受到损害,在法律上必须具有相应的救济机制。经过全社会的 共同努力,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赔偿机制已初步建立,目前正在向深度、广度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