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pdf

外国法典译丛 日本刑法典 张明楷 译
译者序 译者序 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4月24日公布,1908 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 法典不同(旧刑法典于1880年公布、1882年施行.效 仿法国刑法典的原因,是在明治维新之后,对法国 1810年的所谓自由主义刑法典十分推崇),现行刑法 典是以1870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以德国刑法典 为样板的原因,从事实上说是旧刑法典不能充分对应 犯罪.从观念上说是作为天皇制下的立法样板的国家 不应是共和国的法国,而应是采取帝制的德国)。制定 于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的刑法典,都不免受到新派 刑法理论及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
谨者序 罪.1960年增设侵夺不动产罪、损坏境界罪.1964年增 设略取诱拐的犯罪并提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1968年 提高重过失致死伤等罪的法定刑.1980年再次提高行 贿罪、受贿罪的法定刑.1986年增设利用计算机的犯 罪并增设对在国外犯罪的处罚规定.1991年提高罚金 刑的数额等。二是适应战后宪法精神,删除了与宪法 不协调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宪法精神的内容。如1947 年废除了对皇室的犯罪、通奸罪、对安宁秩序的犯罪,提高了公务员滥用职权罪、暴行罪、胁迫罪的法定刑,废除了前科制度,新设了名誉毁损罪中的有关事实证 明的规定:1995年废除了余害尊亲属罪、伤害尊亲属 致死罪、遗弃尊亲属罪、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