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制度史】徐家力著中國政法大學.pdf

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 徐家力著
前言 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 代化过程中被引进。在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门户的开放,以 及西方文化的传入,刺激了对律师职业的需求。但同时,具有几 千年历史的文化传统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律师制度格格不入。这一 传统作为一种文化背景以其深厚的社会基础,以及巨大的历史惯 性,对近代中国社会产生着深远重大的影响。近代中国这一特定 的国情决定了律师制度在中国社会建立、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民国时期(1912一1949)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 时期。民国政权几经更迭,但国家统治者始终以“共和”、“法 治”为旗号。这一前提决定了律师制度在整个民国时期的存在和 发展。
前言 的具体实施,在不同审级上,表现出极为明显的不协调状态。自 1912年公布(律师暂行章程》到1940年《律师章程》被废止,关于律师资格的限制,尤其是关于免试资格的限制,经历了一个 渐超严格的过程。这既体现了由于近代教育体制的普及使得律师 后备队伍素质得以提高,也体现了律师法律制度自身的逐渐完 善。在律师考试方面,民国律师制度则产生了一系列周折,既有 考试权的行使问题,也表现在律师立法方面的欠缺。由于主管部 门的冲突以及立法活动本身存在的不足,在涉及律师考试的立法 方面,出现了民国立法史上的重大疏漏。另外,在有关律师考试 的实际进行方面,也存在非同寻常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