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監察報告書】監察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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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监察 報告書 监察院.编印序 言 有變革,但其維持獨立行使察職權的基本精神,始終不變.事中和一大夫,都職司察之责,被為皇帝的耳目之官。其後歷代察制度然迭 我國的监察制度由來已久,秦漢時代已具有相當完備的察制度,當時的御史大夫、給 他們雪冤白,還其清白舆公道.也不達法乱杞;極方面,在於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人權,包括對於循分職的公務人員,為 监察制度,消極方面,在於清法失職的公務人員,發阻作用,使公務人員不敢、不能 職權之對象,可分為對一人、對事和對一財物三方面.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之规定,监察院得提出料正案亚行使調查權。大體言之,察院行使 依照患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定,监察院為國家最高监察機關,行使弹劾、及計權。人民權益而努力.院各頂職權的行使,能紧密的與社會服動及民衆需求相結合,為澄清吏治、正行政缺失及保障 监察院代理院長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3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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