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国财政部制定经济科学.pdf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财政部文件 财会字[1995]45号 1995年10月4日 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 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我部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 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 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 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 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 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 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 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 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 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 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 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