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复议法释解马怀德】中国法制.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释解 主编马怀德 撰稿人马怀德李洪雷罗智敏 杨宣轶肖泽晟祁永红 刘 文 张韶华 李 昕 王立伟申金玉
前言 人们呼唤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正式通过。《行 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大 步。它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将对未来我国 民主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1990年。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 条例》,该条例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复议有关基本制度作 出了规定。1999年国务院针对《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中出现的问 题又对该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机会.最后,强化了上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中央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方便了申请人行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在总结以往经验教 训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的监督与管辖体制作出重大改革。第一:国务院将裁决部分行政复议案件。以往对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原机关复议,这种自已复议自 已行为的做法难以达到复议的真正自的,也不利于对此类行政机 关的监督。《行政复议法》规定,今后对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部 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诉至法院,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裁决,国务院有权作出最终裁决。这将有利于强化国务院的监督 职权,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