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原理与实务】郭明瑞中国方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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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原理与实务/郭明瑞著-北京:中国方正出版 I.担I.郭.I.担保法-法学IV.D923 核字第18793号 担保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市西城区育幼胡同甲1号) 毫米32开 字数:印数5000册 社,1995.质、占有质和抵押质,日且曼法上的担保物权也经历了由所有质、占有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西方近现代法上的担保物权是从中世 纪法律发展而来的,西方近现代法虽为典型资本主义法,但在大陆 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所不同,就是同为大陆法 系的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中的担保物权也有差异.中国古代法上 的担保物权也有人“质”与物“质”,近现代的担保物权制度始于清 朝末年,形成于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新中国建立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一次于基本法上规定了拍保物 第三章为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制度的关系,论述了担保物权 与物上担保、与保证、与定金的关系。利质权。笔者提出,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 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 的价值优先于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从属性、不可 分性、物上代位性及优先受偿性是质权的主要特性.质权具有公示 作用和留置作用,质权的历史发展表明,质权的特点决定了其一直 有存在的社会价值,其社会作用决定了其仍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质 权常有动产质、不动产质与权利质,民事质、商事质与营业质,占有 质、收盒质与归属质的分类.不动产质现已无存在的必要,动产质 与权利质各有不同的特点,以分别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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