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守法用法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方略】李富兰房文翠.pdf

知法守法用法 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方略 李富兰房文翠2千字 印数1-6000 D490.
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方略 1980年9月颁布了《国籍法》,对我国的国籍问题作了明确的规 定。根据《国籍法》,我国在国籍问题上采取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国籍法》第4条 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 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国籍的取得问题上,采取了 二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公民自我保护方略 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就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 利,承担义务。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说,《民法通则》将其划分 为3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10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